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桃園縣


聯絡電話:332-2101轉6321
權責單位:社會局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地  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洽辦單位: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內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桃園市四維街12號)

服務內容:
1.透過補助讓發展遲緩兒童能受到適當的療育服務,達到開發潛能的效果,
   並且能幫助家庭減輕療育費用之負擔。
2.發展遲緩兒童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行政院衛生
   署或各地方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特約醫療單位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機構或
   單位接受療育,得依下列規定申請交通及療育訓練費之補助:
   (1)非低收入戶(含中低收入戶):
       交通補助費:
       ※於醫療單位接受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訓練者,每次補助新台幣二百
           元(同一天於同一家醫院進行二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一次計)。    
       ※於本府衛生局設立之兒童發展復健站(定點服務站)接受療育者,每次
           補助新台幣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四百元。
       療育訓練費:
       ※至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早療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無健保給付部
           分(全額自費)之治療或早療訓練者,依收據實支實付。
       ※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接受到宅服務或
           其他經地方政府認可進行外展療育服務之定點服務者,可申請療育訓
           練費,到定點進行療育之醫療院所或社福機構(含身障機構、早療機
           構等),應向所屬主管機關衛生局或社會局核備。
       交通補助費及療育訓練費得同時申請,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新台幣
       三千元。
  (2)低收入戶:
       補助對象如為鄉(鎮、市)公所列冊之低收入戶,其補助項目及費用同
       前款規定。但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
3.問題諮詢及申訴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服務對象 本補助對象為接受本縣兒童發展通報轉介中心服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衛生署指定之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本縣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及壢新醫院,其他縣市則依衛生署指定之發展
   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或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認可之評估醫院
   (敏盛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行政院衛生署桃
   園療養院及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評估醫院),所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
   發展遲緩證明書(限一年內開立者)之兒童。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未領取本府托育養護補助之學齡前兒
   童。
3.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本府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
   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已達就學年齡但未持有緩讀證明者,可申請至入學
   當年之八月份)。
申請時間 自該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月為單位,應於申請時間內(遇假日順延至下個工作天),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自送達,逾期不予受理,另本補助應於各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追溯。(文件一經受理
,概不退還,已申請過之月份,均不再接受第二次申請)。申請時間如下

1.1月至3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4月1日至4月15日,撥款日期為5月15
   日。
2.4月至6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7月1日至7月15日,撥款日期為8月15
   日。
3.7月至9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10月1日至10月15日,撥款日期為11月
   15日。
4.10月至11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為12月1日至12月15日,撥款日期為次
   年1月15日。
5.12月補助款之申請期間併於次年4月1日至4月15日送件,撥款日期為
   次年5月15日。
申請及補助方式 1.由兒童父母、養父母、法定監護人、寄養家庭家長、安置教養等相關機構
   或其他依兒童最佳利益考量,經本府認可之主要照顧者提出申請。
2.經審核無誤後,款項將匯入該兒童之郵局帳戶中;款項核撥後若金額有誤
   ,應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查證,若未於下季申請截止日前提出則日後
   將不予補發。
3.兒童因故申請原因消失時,申請人或服務機構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若未
   通報者,一經查證屬實,本府得以書面命義務人於一定期間內返還溢領之
   補助款,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交通補助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交通
   補助費療育紀錄單(格式如附件二)」,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詳實填寫,若經查證有偽造之情形時,本府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2)表格內容若有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塗改人之職章,若未核章則視為
        無效次數,不予補助。
   (3)同一月份不論治療醫院或治療項目,皆可寫在同張紀錄單。
3.申請療育訓練費者需檢附「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
   收據黏貼憑證單(格式如附件三)」,並須符合以下規定:
   (1)需黏貼療育收據正本,影本不予受理。
   (2)收據上需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療育金額並核章,未註明療育日期
        者則一張收據僅能以一次計算。
   (3)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補助收據黏貼憑證
        單」。
該年度第一次提出申請者另需檢附:
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異動時亦須檢附)。
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3.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
   診斷證明書正本   或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年
   度發展遲緩兒童療  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無則不予受理)。
4.接受早期療育之發展遲緩兒童之郵局存摺影本(需黏貼於「桃園縣政府該
   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申請檢附文件(格式如附件四)」,無則不予
   受理)。
5.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發展遲緩療育補助  相關法規實施計畫   

發展遲緩療育補助  相關附件

(附件一)申請表   
(附件二)療育紀錄單   
(附件三)收據黏貼憑證單   
(附件四)申請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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